财富指南

【推荐】中国股市的来龙去脉——国内券商能力堪忧,国际市场毫无作为-证券公司五大基础功能

XiaoMing 0

#5月财经新势力#

证券公司能力亟待加强

(改编自本人专著《拯救中国股市》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2)

第十一章 优化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功能体系

第四节 改革证券银行保险投资体系,稳步推进混业经营

11.4.1资本市场混业经营概念和国外通行模式

1)混业经营概念。

资本市场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资源,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它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以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达到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混业经营主要有两大模式。一是法人综合模式,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二是以股权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模式,其中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是以某家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广义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第一层次混业经营的基础上还能投资于非金融行业或企业。

法人综合模式的混业经营以德国最为典型。在其金融体系中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占据主导地位。即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贷款、证券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部金融服务,而且

还可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份,

经营不属于金融性质类别的实业。这种银行业务的全面化,不仅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和有效的金融服务,还可以减缓货币政策的调整对银行经营的冲击,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和稳健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以资本为纽带,将各类金融业务统一到一个组织体中,实现资源的协同效应,从不同方面增强了金融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1999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在其颁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文件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即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以控股公司形式组成的金融服务集团。整个集团的经营以金融业为主,一般通过一个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专门从事具体业务的许多子公司,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下属子公司至少分布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两个以上的金融服务领域,集团公司则通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在集团层面上从事混业经营。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日本、美国等原先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发达国家相继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尤其是美国,在1999年11月,废除了有66年历史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见备注1)

,通过实施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of1999),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兼业经营。发达国家的金融变革,标志着20世纪作为全球金融业主流的分业经营体制已被混业经营体制所取代。

2)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

实行混业经营,最主要的是能够充分发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多元化下的风险分散优势、资金优势、规模经济优势、范围经济优势、信息资源共享优势、客户网络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一站式”成本优势等等,使混业经营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展。以中国银行海外上市为例,中国银行IPO集资110亿美元,而来自境外承销商瑞银集团私人银行的订单达到了263亿美元。同样是瑞银担任保荐人的招商银行,H股集资规模只有24亿美元,但来自瑞银私人银行的订单就有220亿美元。因为拥有了强大的私人银行做后盾,也确保了瑞银集团所承担的IPO项目都取得成功。瑞银集团的核心业务是私人银行,但又能借助其良好的客户关系,成功进入投资银行和证券交易这两个更广阔的领域,从而形成“一站式服务”服务体系,公司上市由其投资银行进行推介,并继续为客户承担IPO之后的再融资;资金到位后对公司多余资金进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业务随即跟进。跨国投行在全球各个地区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渗透,即将投资银行、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等混业经营的所有核心业务全部包揽。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路在何方?

11.4.2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1)中国金融业属于分业经营监管体制。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实际属于“混业经营”状态,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不仅是专业银行,甚至人民银行各级分行都开始介入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保险。由于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中国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对银行、保险、证券提出了分业经营的要求。1995年开始先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确立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如1996年底出台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分业监管。到2005年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依然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的加入增加等于预留了法律空间。

2)中国混业经营的实践取得一定效果。

从90年代末期开始,经国务院特批,中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混业经营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陆续出现了一些比较大的大型综合性金融集团。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是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公司。其中以中信控股最为典型,属于国内首家纯粹性金融类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4个全资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信信托、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期货经纪公司;3个控股子公司:中信证券、信诚人寿和在香港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主要是通过资本运作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业务纳入统一的业务平台,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开展混合经营业务。中国光大集团下属的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为申银万国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在香有的三家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已经发展成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其自身办理保险业务的同时,又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2006年汇丰银行出资6亿美元参股平安保险,双方合作发行信用卡,标志着平安保险公司已向银行业渗透。平安集团已构建起了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银行等公司,基本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控制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多个行业。

二是由四大商业银行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拥有42.5%的控股权。中国银行在1998年投资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2年4月,中银国际控股上海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这些公司均属于金融控股公司。

三是由产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拥有招商银行、招商证券、招商基金、招商保险以及在香港和英国的其他金融机构,同美国信诺保险公司合资组建寿险公司,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金融产业链。山东电力集团已经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成为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曾经创办了平安保险公司和招商银行的招商局集团在整合资源的过程中也向金融业倾斜。,以海尔、宝钢、鲁能集团、中远集团、北京首创集团等大型国企为代表的产业资本也抓住机会纷纷介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积极打造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依第一节分类标准划分,这些公司一般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母公司主业为非金融业务,按照巴塞尔联合论坛所下的定义,它们还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3)逐步放松政策管制。①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实际上属于在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法律不变的条件下给予商业银行一个比较宽广的跨业经营的机遇。入世这几年来,商业银行的准混业经营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工商银行为例,现在在中间业务这个名目下,有十大类业务,有四百多个品种,主要就是投资银行业务、代理业务、本币结算业务、资产担保业务。并且这些中间业务已经基本上成气候了,在工商银行2006年731亿的经营利润当中,来自中间业务的有115亿,也就是接近16%,仅仅三四年的发展,速度很快,从横向上讲,发展范围有很大扩展,从纵向上讲,发展的深度也是很大的。

2005年2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华泰保险、平安保险、太平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及新华保险旗下纷纷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集团、泰康人寿、华泰财险、太平人寿、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等七家公司均已进入A股市场。

2005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获准成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都已成立投入运作。2005年5月,中国银行全资附属投资银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中银国际货币市场基金已开始通过中行和工商面向全国公开发售,属于国内首支银行系货币市场基金上市。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也将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再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6月以来,央行通过汇金公司和建设银行投资公司重组若干家券商的工作已经开始。随着重组工作的进展,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券商类别——银行系券商,如银河证券、华夏证券、申万证券、科技证券、中投证券等。银行类券商目前所占的市场份额总计接近中国证券市场的60%,占据了证券业的半壁江山。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简称国十条,“国十条”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

充分的空间,也为从保险业率先启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创造了条件。

闭门造车滑车难免

11.4.3放开政策管制,主动迎接挑战

对中国企业来讲,实行混业经营,更达程度上讲是属于取得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因为,伴随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中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本身已经遭遇到国际金融巨头混业经营的严峻挑战。他们不仅已经进入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信托投资和保险等金融领域,而且其“一站式”服务在抢占市场份额过程中发挥出巨大效应。相对于中资公司,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在经营模式、企业文化、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资金管理、创新能力、盈利水平上的优势正在逐步将中国企业原有的基础优势化为竞争劣势,中国金融业整体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开展混业经营,一个重要前提是能否做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能否根据保险市场、证券市场和银行市场不同的差别设计出能够适应混业经营需要的产品。这恰恰是国内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这种劣势都充分体现在中国金融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企业经营之中。

1)商业银行。

以金融企业最为基本的中间业务为例,在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早已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道,构成了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三大支柱,其中间业务收入占商业银行总收入的平均水平达到了40%-50%。在汇丰、渣打、花旗等国际知名银行,该比重甚至高达七成以上,而中国各类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远远小于境外同行。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1998年至2004年,工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由20.66亿元增加到123.01亿元,6年间增长了约4.95倍,远远高于同期营业收入总额7.31%的增长率。但是,中间业务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仅为6.34%。中国银行2006年实现营业收入1483.7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60%。其中,实现净利息收入1213.71亿元,同比增幅高达20.16%,约占营业收入的81.80%。非利息收入即中间业务同比增长12.07%,总额270.07亿元,占总收入比重为18.20%。说明中国国内金融机构的主导业务依然是吸纳存款、对外放贷、赚取息差的传统业务,主营收入主要来自息差收入。目前法定的存贷利率差达到了3.60个百分点,考虑存款利率封顶和贷款利率上浮因素,实际形成的存贷息差更高。国际存贷息差平均水平大约为1.5~2个百分点,中国高出近100%。息差收入在工行、农行、建行的收入中都占到90%以上,其他股份制银行也都超过了70%

(见备注2)

。中国目前属于特定时期的利差收入过大阶段,一旦这个阶段结束也意味着银行业的日子会更加困难。

2)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由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两部分组成。但是,在完全市场竞争环境中,承保利润很不稳定,甚至出现亏损。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收益。1975-1992年,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士六国的承保盈亏率(盈亏/保费)分别为-8.2%、0.33%、0.51%、

-

11.62%、-8.72%、-8.48%,而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保费)分别达到14.44%、8.48%、8.72%、13.01%、13.29%、11.55%

(见备注3)

。数据充分说明投资对保险公司的生存至关重要但是,中国保险企业近几年的投资收益极为低下。2000-2003年中国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只有4.12%、4.3%、3.14%、2.68%

(见备注4)

。2003年受协议存款利率下调和基金投资收益降低的影响,中国保险行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仅为0.119%,远远低于中国上市公司同期7.63%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虽然2006年以来由于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取得了很好的投资收益,但完全是股市暴涨因素所致,带有极大的运气成分。一旦市场环境逆转,如果没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投资的资本资产价值将面临很大风险。

3)证券公司。

靠天吃饭是中国所有证券公司最真切的写照。2001年到2005年的股市暴跌,中国内地证券公司连续四年全行业亏损。中国证券公司传统三大业务中,承销业务变成了关系公关;经纪业务变成了摆摊子费,遇到牛市大赚一笔,轮到熊市自认倒霉;自营业务历来是典型的“坐庄”行为。内地至今没有一家证券公司能够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承担一笔IPO业务,全靠证监会施舍过日子。自2006至2007年的牛市盛宴中,每天2,000亿元以上的交易额,的确让所有的证券公司彻底翻身。但是,除了几家借壳实现上市外,依然没有一家在经营上取得创新型突破。甚至众多券商数十倍大规模连续创设属于股权分置对价性质的招行、南航认沽权证,明目张胆抢夺流通股股东所属权益,遭到市场投资者一致的严厉谴责,也引发了是否侵犯参与股改的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拷问。中国券商如何依靠自身能力提高盈利水平成为一道久难破解的迫切议题。

因此,实行混业经营,不仅仅是由于竞争处于劣势而言,更重要的是通过拓宽业务渠道,有效扩大经营品种、规模和服务空间,切实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实现经营业绩和环境的根本改善。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是构成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石。特别是证券市场作为联系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重要纽带,对有效放大金融和保险功能,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具有极其重要的辐射作用;保险业通过稳步参与金融混合经营,逐步从产品服务等浅层次的合作转向同机构以及股权投资等深层次的合作发展,实现多元化经营条件下核心业务的拓展;银行业通过深入证券和保险业务,既能充分发挥强大的客户和信息资源优势,又能为三驾马车搭建合作共赢的平台。因此说,中国不仅需要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局面,更需要三者提高自身能力和素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和优势。一切妨碍这种发展趋势的制度和监管体制,都应当顺应时代要求,通过整合优化,形成合力,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混合经营创造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使中国的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动力源泉。

走出国就被直面竞争的能力

11.4.4走出国门参与竞争

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往往体现在其所拥有的银行、证券、保险、评级四大金融类机构的实力。

美国之所以掌握全球金融和资本市场的话语权,与其拥有众多实力雄厚的金融类机构密切相关。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差距巨大。中资金融机构在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海外并购(或投资参股)。1984年9月,中国银行收购澳门大丰银行50%的股权,成为第一个成功案例。2007年以来,中资金融境外并购(或投资参股)进一步出现活跃势头。国家开发银行参股巴克莱银行,参股资金近30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交易金额预计达到54.6亿美元。中国平安也计划参股富通银行等。2007年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并购(或投资参股)共发生了八起,是次数最多的年份。并购和参股已走出亚洲,放眼于美国、欧洲和非洲等世界各地。特别是2007年以来,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开始在“走出去”方面进行实质性尝试,且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银行扩展海外市场。共有5家中资银行控股、参股9家外资金融机构,有7家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立60家分支机构,海外总资产2,674亿美元。2007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中国工商银行莫斯科分行开业,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子行,交通银行设立法兰克福分行、澳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悉尼代表处开业。2007年11月,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招商银行设立纽约分行,这是美国1991年颁布实施《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后批准的第一家中资银行营业机构。2007年,中资银行更多地使用并购方式开拓国际市场。2007年,并购(或投资参股)或拟并购(或拟投资参股)海外银行的行为共有6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4起,中国民生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各1起。2008年以来,在6月举行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会议期间,美联储(Fed)也已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美国设立分行。2008年同期,招商银行出资193.02亿港元,收购总资产排名香港本土银行第四位、香港上市银行第10位的永隆银行53.12%的股权。每股作价156.5港元,相当于永隆去年年底经审核资产净值的2.91倍。此举创下了过去7年来香港银行业最昂贵的一次收购。

二是中资证券机构的境外并购和投资开始迈步。2007年5月,中信证券已完成对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增资2.8亿港元的相关工作。2007年6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在香港设立海通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设海通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海通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和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并就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等相关牌照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截至2007年底,已有9家内资券商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与此同时,证券业境外投资试行办法出台,证券业境外投资迈出重大步伐。2007年6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类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规范。截至11月底,共有5家基金公司获得195亿美元投资额度,其中4家为2007年新批。2007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获得50亿美元投资额度。证券类QDII已经成为QDII最重要的实施主体。

三是中资保险机构扩大了投资国际金融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截止2007年底,中资在境外共设立了42家保险营业机构,9家保险代表处或联络处。境外保险营业机构以产险公司为主(19家),其次分别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综合性保险公司(7家)、保险中介公司(6家)、寿险公司(5家)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家),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自保公司各1家。中资境外保险机构(营业和非营业)主要分布在香港地区,有26家机构,其次主要分布在英国和美国,分别有9家和6家保险机构(见表11-7)。

中资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的主要特点是:机构跟着业务走,业务规模普遍较小,设立区域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2007年7月,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在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内,以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将不超过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截至2007年11月底,共有18家保险公司获得71.66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2007年获批QDII额度的保险公司有16家。为加大对境外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的力度,并对境内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2007年9月,设立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通过实行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力争实现合理的长期投资回报。

券商佣金大战

中国自2002年以来稳步推进QFII制度试点。QFII制度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转变和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扩大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6家QFII机构合计9.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其中,1家QFII获批1亿美元追加投资额度,5家QFII共获批8.5亿美元新增投资额度。12月9日,为进一步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QFII总投资额度扩大至300亿美元。截至2008年4月,已累计批准54家QFII共105.70亿美元的投资额度,累计汇入资金99.26亿美元,其中,2008年以来累计批准2家,外汇额度5.75亿美元。截至2007年末,QFII中的长期投资机构所获投资额度占总额度的33.7%,比2006年提高了5.31个百分点

(见备注5)

11

7

2007

年以来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并购(或参股)情况

时间

中资金融机构

收购(或投资参股)对象

交易金额

股权比例

2008年

6月

招商银行

香港永隆银行

193.02亿人民币

53.12%

2007年11月

中国平安

比利时富通银行

18.1亿欧元

4.18%

10月25日

中国工商银行

南非标准银行

54.6亿美元

20%

10月8日

中国民生银行

美国联合银行控股公司

3.17亿美元(首次出资约0.97亿美元)

9.9%(首次收购约4.9%)

9月13日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

香港 IEC Investments Limited

0.18亿美元

40%

8月29日

中国工商银行

澳门诚兴银行

5.72亿美元

79.93%

7月23日

国家开发银行

英国巴克莱银行

22亿欧元

3%

9月

中国工商银行

印尼哈利姆银行

90%

注: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澳门诚兴银行的时间指对外公布时间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资料整理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迫切要求中国机构必须走出国门,众多境外的中资企业也亟待对中资金融机构能够尽快开展境外服务业务。而且,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的改制、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后,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资本实力已经有了显著提高,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中资金融机构初步具备了走出去的实力。尤其是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升值效应,都能够有力支持和推动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参与全球分工和竞争。因此,在面临当前全球金融资本市场因次贷危机和金融动荡引发的重新洗牌时机,中国的金融类机构必须全力以赴,精心组织,统筹兼顾,把握良机,实现千载难逢的境外跨越式发展,贻误战机终将错失历史赋予的绝佳机遇。

备注:

1.《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BankingAct),是美国在1933年经济大萧条时期制定的一部专门规定美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又称《1933年银行法》。该法成为1933年至1999年历时66年的经典法律。直到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of1999),废除分业经营体制,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兼业经营,这标志着美国开始了金融业混合经营时代。

2.数据引自2007年4月16日《上海证券报》B6版文章《金融政策五大缺陷影响中国金融安全》作者:李孟刚

3.数据引自2004年1月号《中国金融》文章:《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教授》作者:孙芙蓉

4.数据引自2006年6月号《财经科学》P16-22文章《 中国保险资金证券投资的三大风险》作者:李良

5.

以上数据均引自央行2008年3月发布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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