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正本清源待有时-在避税地上市的公司
安永关于VIE架构下转让定价风险
的这篇文章在不否定VIE架构的前提下提示企业关注中国境内协议控制的控制方与受控方的关联交易风险,这只是局部的技术性风险,整体性的风险在于其各方面都不具合法性,是外国概念引入中国后变种且不受系统性监管产生的怪物。
所谓VIE架构,按安永的这篇文章,典型的方式是:中国拥有企业控股权的自然人到开曼等避税地设立企业,然后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等地上市,上市公司为获大陆与香港税收协定的税收优惠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中间控股公司再到中国成立外资独资企业,这个企业便成为协议控制方,然后它与在开曼设立企业的自然人控制的中国企业签定协议,此受控企业号称可变利益实体,按协议,此企业不论经营状况如何,都要以管理费、劳务费、技术援助费等名义将成本之外的大部分利润支付到外商独资企业,这个企业再将绝大部分所得转汇香港控股公司乃至开曼上市公司及自然人个人。
根在何处:起源于美国对坏帐金融资产和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有些投资者不想要么暴富要么归零的激进模式,于是与风投企业签订协议,不管风投企业盈亏,每年有常规回报即可。后来这类风投企业越做越大,由于不是股权控制,不纳入企业集团的财报汇总,监管不足,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安然事件,美国证监会决定协议控制企业必须纳入财报汇总,接受监管。
中国变异:据网上报道,新浪为绕开国内对外资涉足文化领域的限制,首开以VIE协议控制形式进入中国。实际上,新浪的主导者基本上是中国居民,在中国直接设立文化公司并不受外资进入的限制,之所以在海外设立公司,拉一些外国的基金和企业入伙,目的是为未来在海外上市。现在随着外资进入领域的开放,限制范围极少,但现在采用VIE模式的却越来越多,从生产制造到典当租赁,从进入中国赚钱去海外上市,到海外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控制的中国企业由股权控制改为协议控制,呈泛滥之势。
危害所在:一是将股权控制改为协议控制,公司治理混乱,不获利也分钱,股东责任全无,不利企业经营;二是控制方以管理费等形式从受控方收取大量所得,控制方基本是空架子,没有能力提供多少管理与服务、技术咨询,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钱开票,在受控方的成本中扣除,明显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中的扣除真实性原则,细究属违法行为,控制方向香港中间控股公司以特许费、劳务费名义汇出巨资时,由于香港公司也是空壳公司,不具备技术特许和管理的权利与能力,按国际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法,不仅是避税行为,而且是虚列成本的违法行为,尤其是汇入到对此类收入不征税的避税地时,应从中国控制方的成本中剔除征税;三是整个VIE架构创造利润的基本点和核心点在中国协议受控方,反而作为成本中心,而国内外的其它实体基本为空壳且没有什么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反而要拿走大部分利润并汇到国外,明显违反国际税改15项行动计划中关于征税地与经济行为、价值创造地相一致的国际征税原则;四是对VIE架构上市,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的上市监管部门都存在界限含糊,政策需厘清的问题。美国证监会将VIE的企业纳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监管并不是对VIE架构整体具备合法性的背书,可以查一查美国国内企业能否以VIE的架构在美国上市,如果不能到底说明了什么?香港证监会对VIE架构一直态度不明到底说明了什么?对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利润分配不规范、监管手段不到位、大量利润转到国外乃至避税地的上市公司,股民凭什么相信其持续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如果经查阅,国际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基本都不允许整体以VIE架构上市,只有在中国和香港、新加坡可以,哪又说明了什么?不负股东的经营风险、以不真实的交易行为将大量利润转移国外,是否比股权控制的架构更易造成了利润的不合理外流与强化了总部倒置在国外的逻辑性?中央最近强调金融整顿,合理合法的外资进入和海外上市要鼓励,但内外勾连、国家利益流失的金融乱象需制止。中国企业根留中国、利返中国、税回中国是制定跨境各类交易政策的基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