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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经人力】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基金筹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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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保险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

基金组成:

用人单位

和

个人

缴费以及

政府补贴

。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入个人账户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三、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

统筹养老金

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

(1)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员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决定实施

之前参加工作、实施之后退休

且缴费年限满15年,在发给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

过渡性养老金

。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

和

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

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

病残津贴

。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达到退休年龄

1)男满60岁,女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3.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

缴费至满15年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2)《社会保险法》

实施前参保

、

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

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人跨省流动就业

,达到法定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按照规定延长缴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和调整机制

1.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1)委托银行发放

(2)通过邮局寄发

(3)社保保险机构直接发放

(4)依托社区发放

(5)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2.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一般截止上年度末已离退休人员,本年新退休人员执行当年调整机制。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六、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构成。

1)个人缴纳。各地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供城乡居民选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数额。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3)待遇及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帐户

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1)覆盖范围

适用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基金筹资模式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为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为

本人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处个人缴费基数。

(3)养老金计发办法

同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以降至16%;目前低于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份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抗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被保险人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八、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是目前社会保险中实施单位最广的。

九、基本医疗费的缴纳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

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1)用人单位:

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6%

左右;

(2)个人缴费:

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2.实行的是

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

2%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缴费的

30%

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要考虑年龄因素,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也要多一些。

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1.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但下列医疗费用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2.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

,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

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如患者住院,个人首先要用个人账户或自付费用。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一个患者的医疗费用到一定数额以后就要封顶,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叫职业伤害保险,是职工

在工作过程中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或患职业病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十三、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1.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2.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责任

(1)基本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

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

及时救治

。

(2)不同情况下的责任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变更登记;

3)用人单位实行

承包经营的

,工伤保险责任由

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

被借调期间

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

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破产的,在

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

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6)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

7)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

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

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

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四、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工伤保险费根据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4.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数额

为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乘以

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十五、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

期间,由于

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2)在

抢险救灾等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有上述两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

,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

,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

。

(3)工伤认定争议的举证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日内作出

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

用人单位

、

工伤职工

或者其

直系亲属

向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日

。

自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

直系亲属

、所在

单位

或者

经办机构

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十七、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以下项目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费、药费、住院费

(2)伙食补助费、外地交通费、外地食宿费

(3)康复费用

2.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过12个月

。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4.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级至六级

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

用人单位

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注: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5.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前两项待遇。

6.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抚恤金。

7.被派遣出国、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国内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8.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9.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十八、特殊情况

1.先行支付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2.不合法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1)对于不合法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承担的责任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4.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领取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

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

,计发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和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

十九、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对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而失去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就业服务。

二十、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1.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了

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2.城镇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农民工,如果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十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按照

本人工资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

工资总额的2%。

二十二、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

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要求的。

(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标准:

(2)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

失业后重新就业、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从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该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

(5)发生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

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

3.遗属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时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二十三、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二十五、生育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1%

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十六、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的构成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

和

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

未就业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

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指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生育津贴的标准: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

产假前工资

的标准

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十七、企业年金

1.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1)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2)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3)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2.企业年金的缴费

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3.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

(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2)企业年金的发放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2)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4)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4.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

(1)因

履行企业年金合同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2)因

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

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二十八、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职业年金的缴费

(1)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

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

。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

个人缴费比例为

本人缴费工资的4%

,由单位代扣;

(2)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本一致。

(3)职业年金的构成

①单位缴费

②个人缴费

③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④国家规定的其它收入

2.职业年金的领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①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

②出国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③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十九、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

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当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十、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

自愿参加

的一种辅助性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主要有三种:

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③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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