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规定(试行)_1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规定如下:
一、贷款对象
在德宏州辖区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可在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我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且缴存账户正常。
3、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显示0次或1次住房贷款记录。
5、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6、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近3年内的贷款记录、贷记卡(即信用卡)记录不得超过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
7、符合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借款人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报表》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半年缴存明细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