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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甘肃一女子与男友吵架喝农药身亡,闺蜜竟被判补偿-喝农药自杀中毒需要花多少钱

Nancy 0

#我的2021#

#普法行动#

“又不是我让她喝的,为什么要我承担法律责任…”甘肃酒泉,发生了一起颇受争议的案件:女子李某(化名)偶然认识了男友车某(化名),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因性格原因经常发生争吵。每次双方均互相吵架辱骂,直至事发时双方报警8次;车某三次到李某父母家中索要所花的钱款,均未果。此后,车某以喝农药威胁李某还钱,但李某仍未还钱。车某因此事与程某(李某的闺蜜)产生矛盾,发短信辱骂过程某。某天,程某、李某到车某务工地方与车某撕扯殴打。当日,经民警调解,程某、车某互相谅解对方的行为。离开派出所后,李某称车某以喝农药威胁过自己,程某也说当天车某的老板魏某在现场辱骂了自己,要找其论理。程某、李真协商购买农药“百草枯”,二人又去找魏某讨要说法并辱骂魏某,双方发生争吵。李某与车某也发生争吵,争吵中,程某拿出农药瓶喝农药,被旁边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挡开。李某在靠近楼边的地方也拿起农药瓶喝农药,喝了约半瓶农药开始呕吐…(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账号,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得好,防火防盗防闺蜜,这话真的没说错,很多事情因为闺蜜从中作梗变得不可收拾,甚至于出了人命,比如说,这场喝农药的闹剧,本来只是情侣之间怄气,但是最终以悲剧收场。其实,男女交往中,偶然发生矛盾、分歧这是在正常不过的,坏也坏在有不少所谓的“军师”参与其中,看似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忙,却没有想到最终只是帮倒忙……

2.本案中,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由于李某因是自己选择服用农药中毒而亡,在此过程中,李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备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并且程某作为李某得闺蜜,客观方面,只是在怂恿、而非直接教唆或者指示其服用农药,即使存在相约自杀这种严重情形的,因而程某的怂恿行为很难评价为帮助自杀或者教唆自杀,不能从刑事层面追究程某故意杀人罪。

3.不过,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虽然程某怂恿行为与李某服农药自杀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于陈某来说不用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不过基于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其怂恿行为与李某服用农药自杀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这也是法院判决其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本案中,李某的父母、子女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认为程某怂恿李真喝农药,要求其赔偿损失。

不过,程某辩称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明知“敌草快”可致人伤亡的情况下,还自行服下农药,死者应当对自己的自杀行为承担全部后果,其没有过错。

但是,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还是要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生命的重要性,明知“敌草快”是用于农业除草之用,具有毒性,喝农药肯定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仍然选择喝农药这一极端行为威胁他人解决矛盾造成死亡,是导致本案所涉损害事实发生的根本原因。这样看来,李某应该对自己的死负主要责任。

第二,虽然李某系自杀死亡,排除他人胁迫、威胁等情况,但被告程某与死者李某以相约自杀威胁他人,其行为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家庭利益。

尤其是,从其行为看,李某的死亡与程某的行为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程某对李某饮毒的行为存在负面影响,且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未起到积极劝阻的作用,故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程某作为闺蜜,在李某服毒自杀整个事件的发展中起负面作用,其相约自杀、怂恿服毒对李某死亡存在较大负面影响,应对程某的行为予以惩戒,对死者李某的近亲属进行补偿,最终判决程某补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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