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催讨工程款竟放火烧店,男子因放火罪被判刑
2019年初,潮州人张某滨承接市区一家居公司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程。然而,工程结束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张某滨却锒铛入狱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一段店铺的视频录像显示,2020年11月1日15时许,一名头戴安全头盔、身穿红色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包进入一间店铺。
随后,这名男子从背包里掏出一个燃烧瓶。
他用打火机点燃,并扔在店铺内,顿时火光四起。
视频中这名男子就是张某滨。在扔出第一个燃烧瓶后,张某滨并未停手,反而接二连三地又掏出多个燃烧瓶,点燃后四处抛掷,导致店铺内招待处、样品间、办公室等多处地点起火。
那么,张某滨揣着的这些燃烧瓶,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他用平时喝酒剩下的啤酒瓶,再从自己的摩托车里抽出汽油,灌入啤酒瓶中,用破布塞住瓶口,做成燃烧瓶。而他放火烧的这间店铺,就是家居公司老板郭某的店铺。
张某滨说,2019年,他承接这家家居公司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程,工程款一共13万余元。在工程结束后,他就与公司老板郭某结算工程款,但这些工程款,郭某并没有一次性还给张某滨,而是每个月还一部分。去年,郭某付还了5.5万元后,剩余的部分,张某滨一直没有收到。因此,郭某尚欠他7.5万元。
张某滨说,他自己也在欠着别人的材料费,如果郭某没有按时给他转账,他也面临被别人催讨的状况。事发当天,张某滨携带事先利用啤酒瓶灌注汽油自制的6个燃烧瓶,驾驶摩托车来到了案发的店铺。
在店铺门前,张某滨跟郭某进行电话交涉。然而,对方表示,张某滨想怎样就怎样,这一回应进一步激怒了张某滨。当时在店铺内,还有家居公司的其他6名员工。张某滨说,他在点火之前,有先要求这些员工离开店铺。
那么,郭某究竟为什么不愿意付还张某滨剩余的工程款呢?据了解,郭某认为张某滨所制作安装的铝合金门窗,部分没有达到其要求的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不同意见,最终演变成工程款纠纷,进而导致这起案件的发生。
在抛掷完燃烧瓶后,张某滨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回饶平老家,而之前从店铺里逃出来的员工,则立即返回店铺扑灭火情并报警。2020年11月25日,张某滨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珠派出所投案。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滨犯放火罪,于今年3月1日,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放火罪呢?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放火是危险性极大的行为,故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后果。”
我国刑法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区分,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分别对放火罪进行了规定。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果因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滨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滨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滨因多次向被害单位追讨工程款未果后,事先制作6个汽油燃烧瓶后前往被害单位店内,将其携带的燃烧瓶点燃后四处抛掷,致该店内多处地点起火,部分财物燃烧。可见,被告人张某滨主观上具有实施放火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其放火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故被告人张某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滨的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龙湖法院经审理,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经审查,被害单位虽拖欠被告人张某滨工程款,但与被告人张某滨实施的放火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滨本可以通过合法途经去解决纠纷,但其采取这种过激、极端的方式对被害单位施加压力,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单位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张某滨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滨采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的方式进行放火,其主观恶性较大,故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单位向龙湖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滨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对被告人张某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龙湖法院依据被告人张某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因被告人张某滨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滨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张某滨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某滨被人拖欠工程款,本来可以向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使这件事在合法合规的方式下得以解决,然而,他却在冲动之下,选择以极端方式试图自行解决问题,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在此提醒每一位公民,应具备一定公共安全意识,不管基于什么理由,实施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要冷静、理智地去处理,切勿采取过激的行为。”
被告人张某滨追讨应得工程款本属于合情合理,错就错在其偏激的做法不可取,遇到拖欠他人工程款的经营者或者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合法追讨,法院对恶意拖欠者,也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而依约付款,合法、守法、诚信经营才是长久立足商海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