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玩消失 贵阳一包工头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贵阳一包工头,承接了一建筑装修工程,雇佣了23名工人。在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收到工程款,却拖欠工人工资11万多元,悄悄跑了路。近日,乌当区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拖欠工人工资玩消失
郑某,32岁,在贵阳承接各种建筑装修工程。
2016年4月底,郑某从贵阳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处,承包了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一工地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并雇佣了23名工人做工。
2016年9月,工程完工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郑某支付工程款共计31.7万元,郑某却在未支付23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不知去向。
23名工人见包工头不见了,遂到贵阳市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请求帮助追讨工资共计11.4万余元。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郑某未果,于2016年10月18日对郑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10月2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郑某却一直音讯全无,也未支付工人工资。
2016年10月21日,贵阳市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郑某于12月23日主动到案,并承诺短时间内筹钱支付工人工资。
尔后,又再次不知去向。
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发布网上追逃,并于3天后将其抓获归案。2月15日,郑某支付了15名工人部分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0元,尚未支付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
近日,公诉机关对郑某提起公诉。
法院: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乌当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8.4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6条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令郑某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文:孟剑飞 来源:贵州都市报 编辑: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