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4岁女儿得了重病,平安保险公司拒赔15万保险金,这究竟是谁的错-保险公司理赔款过低案例
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份保障,但却经常看到保险拒赔的事件,有的人因为购买保险跟自己所发生的“风险”不一致;有的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但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投保人没有如实进行健康告知。
难道中国的保险就真的这么不靠谱吗?
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述一个关于客户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虽然拒赔但最后拿到理赔金的案例。
我们一起来分析下中国保险究竟靠不靠谱!
案例回顾
陈女士的遭遇
2015年10月,武汉的陈女士为自己女儿在
中国平安人寿
购买了一款名为智能星的产品,其中
附加重疾保额为15万
,附加
无忧医疗B款2万保额
,健享人生B基本+可选2份,
每年所交保费5700多元。
陈女士女儿的保险单
2016年7月,陈女士的女儿被医院诊断出患有重型障碍性贫血。
陈女士女儿的诊断书
百度百科显示:
重型再障,是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简称。重型再障起病急,进展迅速,常以出血和感染发热为首起及主要表现。病初贫血常不明显,但随着病程发展,呈进行性进展。几乎均有出血倾向,60%以上有内脏出血,主要表现为消化道出血、血尿、眼底出血(常伴有视力障碍)和颅内出血。
平安人寿给出的
拒赔理由
为:陈女士女儿在2012年出生以后,除了黄疸以外,还有很多诊断结果,
表明陈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女儿曾经的住院和门诊治疗情况。
办理陈女士保单的业务员
但陈女士说,自己在投保的时候已经把孩子的相关情况告知了业务员,是业务员在填写投保单时,在相关涉及健康问卷的选项中选择了“否”。
业务员表示
,
陈女士确实告诉了自己其女儿的相关情况
,但自己觉得小孩感冒发生是常有的,再者孩子只在门诊检查过,
就没有把相关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虽然陈女士跟平安人寿进行了解释,业务员也承认了自己隐瞒了事实,但
平安人寿依然做出了拒绝理赔的通知书,并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决定。
平安人寿拒赔决定书
这就让陈女士十分生气,因为在2018年3月,发生了女儿被狗咬伤的意外事件,平安人寿都很快按照约定进行了赔付。
2018年6月11日,女儿因身体不适住院了3天,出院诊断为血小板减少症、粒细胞减少症、抗核抗体携带。入院当天,陈女士就联系了平安人寿,做了理赔报案,出院后平安人寿也正常进行了理赔,这次是按照【住院医疗责任】,赔付住院期间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检验费等共计4,082.83元。
但当2018年8月9日,女儿再次住院,住院检查结果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
陈女士再次向平安人寿提出理赔申请,但这一次涉及的
“重疾险理赔”
,平安人寿作出
不予理赔
的决定。
而陈女士女儿治疗情况还需要大概30万的费用,对于陈女士家庭而言,保险公司这15万的理赔金对她们家来讲,真的就是救命钱。一方面陈女士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女儿看病费用,另一方面还要跟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十分心累。
在经多方查证后,平安人寿给出最终解释是,陈女士隐瞒了其女儿在投保前存在“血小板减少”的医疗诊断,这也是跟陈女士女儿之后罹患重度障碍性贫血有直接关系。
之前相关的诊断记录
陈女士丈夫叙述了
女儿在门诊检查的经过
,是因为门诊虽然检查出了关于血小板减少的情况,但医生临床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婴幼儿擦常见病),
并没有诊断出其他问题
,陈女士和家人自然认为医生的诊断是权威的,也就没有太在意。
陈女士的爱人
之后,通过
当地社区律师
的帮助,陈女士的家人把平安人寿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
原告投保人认为:
被保险人所患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但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不但予以拒绝,还通知我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我认为该公司无合同解除权,其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即有多次血象检查异常,
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且未告知事项与本次事故有重大关联,
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承保决定
,故
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11条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约定,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x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根据本次事故病例,
本次事故尚未达到重疾保险金给付标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
投保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亦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认知能力,其在上述材料上签名,
应是在阅读并知悉上述内容后才签名,并应当知道在签名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此,投保人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对《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全部内容的认可。
由此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相关事项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并经陈女士书面确认;亦可证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多次检查出异常,投保人作为母亲,应当知道被保险人进行过上述检查;按普通公众认知,
亦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存在血小板减少这一检查结果异常。
投保人在投保时在就被保险人是否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等均作否定回答,
由此可以认定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小成的检查及结果异常情况。
投保人的这一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及提高保险费率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上述保险合同。故保险公司无需向小成赔付保险金。
一审结果
陈女士家人不服,向当地媒体寻求了帮助,又得到了当地某律师团的帮助,
根据案例分析重新梳理了流程和切入点,并在关键证据上加强了补充,准备充足后又向法院申请再次上诉。
然而在二审庭辩中,陈女士对法庭表示,
根据医学原理,即使是正常身体健康人员,在发烧感冒时,血小板也会降低,仅仅依靠门诊病历无法得知并确诊是否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
而陈女士表示此前自己并无任何医学领域知识,对于血小板计数的正常值不了解,因此并没有意识到女儿身体状况出现问题。
其次,陈女士
还向二审法庭表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投保时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在做健康告知时,全程都是保险业务员使用陈女士手机勾选的,陈女士仅进行了电子签名,而业务员在其签名、缴费等投保过程中,均未向其解释具体保险条款和说明需要注意的地方,所以陈女士在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女儿血小板数值偏低的异常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承保。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陈女士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存在有影响承保的健康状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
但案涉投保书系以电子形式投保。在二审庭审时,
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书内容确系保险代理人进行勾选
;且电子投保书只有勾选“同意,已阅读条款”这一选项才能进行下一步缴费环节。
虽然保险公司陈述保险代理人在勾选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业务流程逐一告知了投保人,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第一款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应就其进行了询问以及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举证,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投保人陈女士虽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上进行了签名,
但上述内容仅表示易女士确认合同内容,系其对合同内容认知情况的表示,并不能证明保险人代理人就其勾选的内容对投保人易女士进行过询问或说明,以使得投保人能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对合同内容是否清楚,反映的是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法律后果的认知。而保险人询问的内容,则是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基础。
被保险人告知的情况真实与否,直接影响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现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相关情况和内容对投保人进行过询问,
即便前述就合同内容认知情况的表述和签名确系投保人所为,保险公司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ー审中抗辩的关于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六项“重大疾病释义”第11条,“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本次事故尚未达到重疾保险金给付标准的问题。
保险公司陈述的前述内容确载于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但
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九字较其他文字以加黑加粗的形式作出提示
,其他内容并未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该合同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就被保险人是否构成“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产生争议。
鉴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定义的内容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医院诊断被保险人系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
,
符合普通人通常理解意义上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15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150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书
其实我觉得这个
案件复杂的地方不在于陈女士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而是在是否满足关于重大疾病理赔的标准。
之前我列举的很多案例,像陈女士这种告知了该保险公司业务员,而业务员没有如实上报保险公司的,是很容易打赢官司的。而陈女士即使一审因未如实告知可以胜诉,但没有满足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依然是不能得到理赔的。
好在最后陈女士找对了当地律师团
,帮陈女士梳理的案件,补充了关键证据,也做到了相关争议地方的据理力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提起二审,否则陈女士真的并不一定能拿到15万的理赔金。
看到这里我相信大家会有以下这些疑惑
1、为什么平安人寿对于陈女士女儿住院的小案子很痛快的就赔了,而真正的大案子就会拒赔呢?保险公司真的就是赔小不赔大的吗?
首先,我要强调不同的保险产品是有不同的保障责任
很多客户在买保险的时候,在不清楚保障范围的前提下,业务员是怎么设计投保计划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当然保险的保障范围多,自然需要额外加费。有些保险条款可以进行自由选择,有些产品是强制捆绑保险责任。而有些客户可能觉得医疗型保险没有用,就会选择剔除,
最后出险就可能导致疾病没有理赔,还不能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
。所以奉劝大家购买保险的时候,
还是要尽量买齐不同类型的保险。
回顾陈女士女儿的这份保单,虽然是一本合同但因为附加了无忧医疗B款,增加了住院医疗报销的保障责任,才会有陈女士女儿住院报销的理赔。
而为什么涉及到重大疾病的时候却没有理赔呢?
说明这两个险种是相互独立的,只有符合相关条款才能赔付
。而对于小额的医疗费用,尤其是意外引起的,保险公司一般并不会启动相应的调查机制,只有涉及理赔金额较大或者非意外引起的情况才会触发相关调查机制。
2、业务员在明知陈女士女儿的情况后,为什么会选择不按照正规流程上报保险公司,而冒着保险公司拒赔客户的风险选择隐瞒呢?
业务员在明知客户有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去选择隐瞒的分析:
保险公司健康问卷是一种“犯贱式”的流程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如果按照健康标准作答,很快就可以完成承保的操作。但如果你出现跟某项条款不符的情况并如实填写。保险公司就会启动“人工核保”。所谓的人工核保就是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会根据你填写问卷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核保手段,无论结果如何,都要耗费时间、精力,可能会调查相关病例,要求做相关体检后做出加费、延期、除外责任甚至拒保的结果。
这种情况无论是对客户还是对于业务员都是不利的
。对客户,可能要多花钱甚至折腾客户做体检,结果还有可能不卖给你;而对于业务员无单就没钱,自然也不愿意让客户如实告知找麻烦。
那看到这里有人就会说,你这不就是业务员为了业绩坑客户吗?
不一定!凡事都有两面性
我们以案例中陈女士女儿的情况来看,如果当初投保的时候,业务员把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结果会怎么样?根据我的经验判断,平安人寿核保的结果最有可能是先延期承保(
因为当时不确定疾病的结果,还在维持一种状态,所以会延期到疾病有了确切结果在做是否承保的决定
)或者要求陈女士女儿做相关体检
(多数保险公司对于客户体检规定,体检后承保,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体检后客户不投保,费用自理)
,因为要确定血小板减少的确切原因,如果会引发贫血,那么
保险公司一定会做出拒保的结果。也就不会发生后面陈女士维权到最后能拿到15万赔偿金的事情了。
正是由于保险健康告知这种“犯贱式”的特点,就让客户和业务员有时候很“犯难”
比如案例中,该业务员也说,因为孩子小,感冒发烧是常有的事。常识来讲:孩子一般抵抗力会越来越强,可能过段时间就好了,但你要现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么对客户进行,这调查,那体检,还有可能得到不利于客户的相关免除责任甚至拒保结果。
这种情况下,客户还会选择投保吗?
我相信90%的客户都不会
。结果客户选择不在你这投保,转向不需要告知的代理人那里,还不如帮客户隐瞒,赌客户不会短期出险,赌客户能挺尽量久的时间(保险缴费时间越长对客户理赔越有利)或者赌“牺牲”自己,让客户维权起码还有获得理赔的机会。
反之在说客户,
大多数客户的心理正是因为有了某种疾病或者症状才会选择购买保险
,客户当然最担心的是已经罹患疾病的恶化、转移和复发,而客户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把客户最担心的疾病给做了免除责任(就是这种病连带的器官一并不管)!那我还买你保险干什么,我还不如“赌”一把,不告诉保险公司,可能还有赔付的机会,
这就是我们国人通常的想法。
这样大家是不是就理解为什么在理赔纠纷中,80%都是未如实告知造成理赔纠纷的原因了呢?
说白了,
就是现在中国保险的健康告知与实际客户需求“水土不服”
,如果中国商业保险发展成为可带病投保,并有相关完善的保障条款,那么我想投保前的健康告问卷也会更加的规范,理赔的纠纷也会大大降低不少。
这里就有必要提下“香港保险”
很多人觉得中国保险不靠谱,不信任中国的保险,但自身有投保需求,就转而考虑是否可以购买“香港保险”。
虽然香港保险确实要比我们内陆在险种保障责任上优势大一些,但是
受到两地法律体系和实操流程的不同,也容易存在很多的问题。
就健康问卷这方面来讲
,
香港保险要比我们内地的保险更加严格
。我国内陆采用的是
“有限告知”
,即问什么就答什么,不问的就不用答!香港保险采用的是
“无限告知”
,即身体只要有问题,都要一五一十的说清楚!所以你应该庆幸在内地买保险还有“空子”让你钻。
香港保险因为客户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案例也不少,但代理人素质高啊,问的问题都会你都怀疑人生,从记事开始就让你回忆什么时候有过什么病,加上
香港法律十分健全
,你想跟保险公司上法院去扯皮,甩锅代理人是基本不存在的。
还有人会说,没事,我在香港买保险,在内地上医院,保险公司查不到的。嗯,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个社会只要出的起费用,什么事查不到?无非就是保险公司认为有没有必要而已。
香港作为法治高度发达的国际化城市
,
较真的本事
可不是我们内陆能够相提并论的。所以我奉劝有购买香港保险的人一定要三思。
那我们应该如何让商业保险尽可能的保障我们客户的自身利益
(1)正确看待我国的商业保险
我们买保险自然是希望,未来自己不幸出现风险的时候,保险公司能管我们,但现实情况下,我们很多人都不能保证自己完全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那是不是就说我们跟商业保险无缘,以后就只能“听天由命”了呢?
当然不是,如果你傻傻一厢情愿相信保险公司制定的规则,受伤的就是你自己。
关于健康告知的问题
你可能在很多自媒体或者短视频平台中看到过,一些人奉劝客户要进行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或者说代理人隐瞒了你的身体情况,就是在坑你,未来出险就会有理赔的纠纷。
但我要提醒大家,保险拒赔只是一个过程,并不是最终结果。
就算有理赔纠纷即使被保险公司拒赔,你依然有机会拿到理赔金,而真因为如实告知被拒保了,你连申请理赔的资格都没有。
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要鼓励大家“带病投保”,而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告知。
保险公司投保规则要求的方向是好的,但并不符合我们国家大众实际需求的现状。我们从国家层面来讲,
商业保险目前其实是在承担我国社保“比较落后”的现状
,如果国家社保能够完全满足我们大众对于生老病死的真实需求,或者出台与商业保险类似的保障制度,谁还会选择商业保险。
我们以邻国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为例,也就是相当于我国的医保
日本普通居民每月缴纳大约3400日元(约合200元人民币),对于普通日本人收入而言并不高。同时日本政府还会针对低收入者减免部分保险费,只需缴纳1300日元(约合75元人民币)。
看病的费用:个人承担30%,国家承担70%,同时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婴幼儿个人承担的比例更少,视年龄个人承担在10%-20%的比例。
同时日本针对老年化问题,还向有重病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老年人制定了高额疗养费制度。
根据年收入进行对应比例的减免,无论什么病,在医院住院多久,自己只需要承担一定比例,剩余的部分由保险来支付。
比方说:一个未满70岁的人,年收入18万人民币,
得了重病花费6万元
。医保直接报销70%,个人承担了1.8万元,再结合高额疗养费制度,
这个人只需要承担3400元。
在中国住院花6万,社保能报销多少?恐怕会远远超过3400元吧!那如果是十几万,几十万的治疗费用呢?正是
因为我国医保,保而不包的特性
,加上我国医疗高昂的治疗费用,
导致我们只能通过商业保险来达到花小钱防大事的目的。
所以在目前我国社保的现状下,这种
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和我们客户实际需求间存在很大的矛盾
,我们客户作为消费者又无力选择和更改,
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考虑
通过什么方式和手段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逻辑,只要我们是遵纪守法,合理利用规则,达到保障我们权益的目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才是我们中国人正常的思维。而不是因为看了一些保险拒赔的报道就产生出中国商业保险不好;保险都是骗人的;中国保险就是坑人的;我反正这辈子除了医保以外,不会购买商业保险的等等这些全世界最“傻”的想法。
就比如本次案例中讲述的陈女士遭遇,气愤归气愤,但陈女士平下心来仔细想一想,
如果当初业务员把详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还可能承保吗,不承保难道陈女士的女儿就不会罹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了?不承保陈女士怎么维权拿到救命的15万赔偿金?
所以我们要正视商业保险还是很有用的
,关键是我们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有问题不要怕,
商业保险拒赔只是一个过程,并不是最终的结果!
如何进行合理的健康告知
(1)根据自身情况,判断健康告知的结果
为了减少理赔出现纠纷,能通过健康告知承保的我们自然要进行健康告知,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我们作为客户都可以得到最有利的结果
如果我们的身体情况比较严重,
健康告知的结果以除外责任或者拒保为结果的,你觉得这样的健康告知还有必要吗?自然是没有的!
那我们怎么知道以现在自己的身体情况对应什么核保的结果呢?
智能核保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险种会采用线上智能核保。我们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如实选择对应的选项来查询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如果智能核保显示可以按照标准体正常投保,就说明我们购买这家保险公司产品,进行如何告知不会影响我们的保障利益,出险后只要达到相关理赔条件,该保险公司必须赔。
但智能核保并非那么“智能”
,只不过提前设计出相关疾病对应一些情况的核保标准,原则上要比人工核保严格一些。所以
即便你的智能核保结论不是很理想,也不要把它当做最终的结果,只是一个参考而已。
下线人工核保
我们还可以通过找专业的从业人员,委托他向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
咨询
人工核保的结果。
注意这里是咨询,不是申请。
如果申请会有记录留存,如果结果不好,会影响我们客户在其他公司投保。
因为在投保如实告知中,有关于是否在其他公司有被加费、延期甚至拒保的问卷。
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人员都是有一定医学基础专业加上处理同类事情较多,经验丰富。自然了解客户什么身体情况会核保出什么结果,如果核保的结论也是可以按照标准体正常投保,我们就可以按照正规流程填写健康告知了。
另外要强调的是
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疾病核保的规则是不同的
,所以我们如果要进行核保,
一定要多选几家保险公司,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公司投保。
我们要尽量避免相关证据的产生
医院、门诊、医保卡、体检
医院和门诊很好理解,我们在医院或门诊进行的诊断都会有相应的留存,
这些是以后保险公司调查的直接途径
。如果我们有过疾病史,就要结合险种健康告知的要求,有的是询问五年内是否有疾病史,有的是询问两年内是否有疾病史。如果不确定我们可以到相关的医院和门诊调取下自己是否有留存的病历,没有病历就是没病。
对于医保卡主要说的是外借或者帮其他人购买相关药品的情况
。有一些人因为医保卡有钱又觉得自己用不到浪费了,就帮家人或者别人购买相关药品,先不说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很可能作为以后保险拒赔的依据,所以奉劝大家还是不要这么做的好,即便你能证明医保卡购买的药品不是用于本人,但同样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买保险前要不要体检
这纯粹是没事找事,体检出了问题在想买保险那就是一种骗保的行为,所以对于体检一定要三思
。我就经历过一位客户本来打算投保但却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体检,被查出有酒精性脂肪肝的情况。如果如实告知很可能面临加费,如果不如实告知,又用医保卡购买了相关的药物。客户还不想承担加费、除外责任的结果,不如实告知又怕有理赔纠纷,很是纠结。所以我只能建议他先适当调养,之后体检没问题在考虑购买保险。
那如果是已经隐瞒健康状况投保的现在要怎么办
首先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下补充健康告知的结果。方法如同上面的一样,
如果是涉及加费或者除外责任能够承受就尽量补充健康告知,如果是拒保的结果,那么是否补充健康告知也就没有意义了。
比如癌症痊愈、乙肝大三阳、糖尿病等这类的疾病或者
触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肯定不能承保
,即使隐瞒投保,什么情况都不能得到理赔,所以还是赶紧退保吧。
剩下其他的情况,既然知道自己的情况就要提前想好可能面对的后果,早做准备,有效应对,记住一点,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保险拒赔只是一个过程,并不是最终的结果。
我国也在尝试一个新险种——税优险
从2016年就开始试点推广,2017年7月开始全国铺开,至今依然是雷声大雨点小,知道的人甚少,这跟它本身特性有关。
对于买不了普通医疗险的人,
说白了就是针对有既往病史的人
,税优健康险是非常值购买的。
简单理解就是:国家和保险公司合作,
买保险的钱,能用来抵扣个税。
税优健康险,一年保费2400元,保费被分成两部分,医疗险+万能险。一部分用于保障医疗风险的保费,另一部分相当于给你一个账户存起来按利率生息。
它的优势在于:
一、保证续保
,但只保证续保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可带病投保
,但需要提供一年的纳税证明。
三、报销不限社保
,一般是正面清单或用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指只在清单上有的项目才赔付;负面清单,指清单上没有的才赔。)
医疗险:
咨询了可销售税优险的某保险公司客服得知:
税优险对于社保内是100%报销,社保外80%报销,进口药是80%*30%的比例报销。
例如,李四(有社保)住院花费5000,其中社保内4000,社保报销了2000,社保外1000,并且其中500属于进口药部分。
税优险可报销部分:2000*100%+500*80%+500*80%*30%=2520
其中进口药部分500,报销了120
我们的工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而买税优产品就能少交税。
原理就是,
我们买保险的钱,可以在交税前扣除
,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假设你月薪 1 万,每月就能少交 20 元的税,一年能省 240 元。
虽然它节税额度并不高,
重点关注税优健康险的保障内容
,而不是节税功能。
万能险
:一个存钱的账户,等退休后可用于购买商业险和支付自付医疗费。
账户里是你的钱,但只有身故或退保才能取账户里的钱。退休后,可以用这部分钱买其他商业险或者支付医疗费,但就是不能取现。
哪些人能买税优健康险
如何购买
税优健康险目前大部分限团体购买
,需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盖章的电子版),购买成功后,抵扣个税。如果带病投保,稍麻烦一些,需要提供一年的纳税证明。
购买成功后,不管跳槽,还是离职,都不影响续保,但若新单位没有购买税优,就不能抵扣个税了,其他没有变化。
也有个人可以购买的产品,为了方便大家,我整理了一份表格,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下:
不过要注意的是:
税优健康险,目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完美。
实在无法投保普通医疗险,建议大家可以尝试这类产品。不过投保税优险非常复杂,手续也很繁琐,可选择的产品也不多,
另外如果工资没有达到纳税标准,是没办法买税优健康险的。
我是保险康博士,帮你解答关于保险方面的任何问题!如果你觉得我写的内容还可以,欢迎点赞关注。如果你遇到了关于保险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私信问我,我来帮你免费处理!